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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打假宣传语】
主持人:听众朋友,农民朋友,大家好,我是关常。长期以来,我国农资市场鱼龙混杂,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问题多多,农民遭遇假劣农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
农资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资,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如果农民一年的努力因为购买假农资而付之东流,这样不仅会降低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也会阻碍我国农业的整体发展。为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全国粮食丰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对近几年来全国农业系统查处的假劣农资违法案件进行梳理,每年选出一批案值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以震慑不法分子,净化农资市场。为了提高广大农民对假冒伪劣农资和骗局的辨别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我们栏目组联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将“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的典型案例制作成《农产品打假维权》系列广播节目,力图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度采访挖掘,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引导农民群众科学、理性购买农资产品的前提下,提高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科学安全生产的水平和维权能力。
今天我们推出的是系列节目的第九集,《泾川县农牧局查处雷宏发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案情。
【案情追踪一】
2016年7月18日,泾川县农牧局执法人员到雷宏发经营的泾川县窑店镇雷宏发农资配送中心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南面放置了7.88吨肥料,该肥料标签如下:商标:虹珍珠;通用名称:硝酸铵钾;农肥登记证:川农肥(2015)准字号4410号;执行标准:GB15063-2009;生产许可证号:(川)XK13-001-00230;规格:40公斤;有效成分及含量:总养分≥26%、N-P2O5-K2O为22-0-4;生产日期:2016年5月23日;适用作物:通用型(广泛适用各种大田作物及果树、瓜、蔬菜等经济作物);生产企业:什邡市红桥肥业有限公司;厂址:什邡市隐峰镇杨寨村五组;服务电话:0838-8410916.
随后,执法人员通过“农业行政执法通”查询到如下信息:川农肥(2015)准字4410号登记的肥料是复混肥料;主要成分及含量:总养分≥25%、N-P2O5-K2O为13-5-7;执行的是GB15063-2009标准;生产厂家为什邡市红桥肥业有限公司;厂址为什邡市隐峰镇杨寨村五组。
执法人员查到的信息与实际标签标注信息不一致,该肥料涉嫌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对涉案肥料和相关账目单据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对涉案肥料进行了抽样取证。2016年7月19日,经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主持人:刚刚我们听到的就是《雷宏发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的经过。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肥料登记管理是如何规定的?消费者如何避免遭受劣质肥料的危害呢?我们把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副研究员田凤老师请到了我们的演播室,田老师您好。
专家:主持人您好,听众朋友、农民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田老师,请您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刚刚的这个案件当中,我国法律法规对肥料登记管理是如何规定的呢?
专家:其实,我国肥料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十分不健全,目前并没有专门的肥料管理法律法规。对肥料的监管也是多部门多头管理现状,比如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负责,销售环节则涉及工商部门,而农业部门对肥料的监管主要集中于肥料的登记管理。目前对肥料的专门性规定也就是农业部门颁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它也是农业部门管理肥料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主要对肥料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近年,农业部门也在加强肥料方面的立法,出台肥料管理条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出台。而地方对肥料立法的需求也是呼声很高,希望能尽快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定,未执法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2017年12月1日,原农业部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考虑到本案发生在2016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仍然要适用2017年修改之前的规定。因此,根据2004年《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本案中雷宏发销售的“虹珍珠”肥料的标签虽然对肥料登记证号、有效成分、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等做出标识,但与执法人员查到的信息有出入,N-P2O5-K2O为22-0-4则表示此肥料的“氮-磷-钾”的含量为22%-0%-4%,而登记的“氮-磷-钾”的含量为13%-5%-7%。“虹珍珠”肥料的标签标志已经被修改,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禁止性规定。
我们来继续追踪案情。
【案情追踪二】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泾川县窑店镇雷宏发农资配送中心的经营者是雷宏发,其从事肥料经营已经三年有余。该中心销售的“虹珍珠”牌26%含量的硝酸铵钾是雷宏发2016年6月28日从平凉市中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处调的货,货款也已经打到平凉市中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账上,有进货票据为证。雷宏发虽然有这批化肥的厂家检验报告,但没有泾川县技术监督局的质检报告,也没有厂家的纸质的农肥登记证复印件。雷宏发声称自己在案发前对这批化肥登记证上的信息与实际标注不一致并不知情,是生产厂家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而且,雷宏发称,这批化肥已销售到附近村庄。
随后,执法人员前往平凉市中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调查发现,雷宏发销售的这批化肥确实从此处购得,有收款凭据为证。平凉市中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厂家提供的纸质的农肥登记证复印件,但是其在案发前并不知道这批化肥登记证上信息与实际标注不一致,已经联系厂家,是厂家擅自修改标注内容。
雷宏发于2016年6月28日从平凉市中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由什邡市红桥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登记证号为川农肥(2015)准字4410号的“虹珍珠”牌硝酸铵钾10吨(250袋),至检查时,发现以每袋70元已售出53袋,共获违法所得3710元。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雷宏发、平凉市中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及该肥料生产企业未能提供该产品合法有效的登记信息。
执法人员又随机到购买“虹珍珠”牌26%含量硝酸铵钾的农户进行走访调查。购买者反映他们以前买过该肥料,效果还可以,但是并没有认真核实该肥料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标注内容是否一致,因而并不知道该肥料标注的内容已经被擅自修改。
主持人:通过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可以确认雷宏发销售的“虹珍珠”牌肥料的标签内容确实已经被肥料生产肥料企业擅自修改。那么在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应如何判定呢?我们继续请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副研究员田凤老师来分析一下。
专家:本案中该肥料的生产企业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本案中生产肥料的生产企业擅自修改肥料标签内容的行为、销售者雷宏发和平凉市中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进行行政处罚。
当然,该案中的两个销售主体,也就是雷宏发和平凉市中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声称,对生产企业擅自修改标签的行为并不知情的辩解,我个人认为是不能支持的。因为,作为专业的肥料销售主体,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也有义务查验所售肥料的真伪和质量,其中就包括最为直观的,通过要核对登记证信息,就能看出是否存在问题的标签。而我们核查肥料登记信息,也十分的方便,农业农村部就有专门的肥料登记证查询网站。
主持人:田老师,肥料违法案件近年时有发生,您觉得其中原因是什么,可否给我们简单分析下?
专家:肥料案件其实也是基层执法人员比较头疼的一类案件。前面我提到过,肥料执法案件的法律依据十分薄弱,部门分工不清,导致一些案件在查处过程中,部门衔接不畅,查处难度升级。但是,本案中我发现一个细节,就是农民朋友在购买肥料过程中,总觉得,我好多年都买他的产品,很放心,所以并不去查询产品相关信息,不会对产品进行辨别,更多地是一种盲目的信任。也正是这种信任,导致很多违法产品在农村蔓延。从近几年我们查处的肥料案件看,一般情况下,偷减有效含量的行为十分普遍,因为,从肥料产品的效果上看,偷减一个两个含量,在作物上的影响是很微小的,但是作为厂家,他们所节省的成本是巨大的。而通常情况下,养分含量不足也并不会造成十分严重的生产事故,不进行检测,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被发现。因此,偷减含量、擅自修改标签是肥料违法的主要形式,我们农民朋友也不要碍于情面,忽视这些违法行为。因为,一些肥料产品尤其是药肥产品,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还存在一定的威胁,一定要多加防范。
主持人:田老师,请您教教大家,如何通过包装去识别肥料的质量,避免购买假冒伪劣肥料呢?
专家:这其实是个非常专业的问题,老实说我也不是特别的在行。但是我可以告诉大家的是,我们先要了解肥料包装标识应标注哪些内容,也就是说法律上对此如何进行规定的。那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肥料包装上,肥料名称及商标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养分含量,复混肥料应标明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肥料标准;肥料登记证号;适宜作物或适宜地区;产品使用说明等。
肥料包装标志常见的问题也不少,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养分标注不规范,将有机质、中量元素、微量元素计入总养分中。例如,复混肥包装袋上带有误导性的标识主要有:将氮、磷、钾三要素与中量元素钙、镁、硅、硫及微量元素锌、硼、铁、锰、钼、铜等养分加在一起作为总养分含量。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将有机质含量作为有效养分含量与氮、磷、钾总养分加在一起。以氯化物为原料的复混肥料包装上没有标注“含氯”,以枸溶性磷为原料的复混肥料没有标注枸溶性磷。二是标注信息不全,包括没有标注或伪造肥料登记证号、肥料执行标准号,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需要标注适宜作物的没有标注适宜作物,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标注不准确、不详细等。三是用夸大性质的词语,在包装上使用夸大虚假性词语或模糊概念,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农科院合作”等,在肥料功效上使用“提高抗病性、减少病虫害”等夸大肥料功效的词语。还有一些厂商会故意不使用汉字而是改用拼音,假冒误导是进口产品等等。
在选购肥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看包装标识是否规范地标注有上述内容,如果上述标识不完整、不规范,则可能是劣质或假冒肥料;二是查看、核实确认包装标识是否与肥料登记证内容一致,主要是看肥料包装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产品名称,养分含量,生产厂家及地址,肥料执行标准,适宜作物或适宜地区,注册商标是否与肥料登记证内容一致,以及肥料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肥料登记证的相关信息可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省级土肥管理部门查询。
主持人:现在国家不断地加大农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咱们农民朋友有了农资辨假识假常识和防范意识,就可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好的,感谢田凤老师的耐心讲解,谢谢!
专家:谢谢主持人,希望我今天介绍的这些内容能够对农民朋友们的生产生活有所帮助。谢谢!
【栏目片尾】好的,以上就是我们今天《致富快车》的全部内容。由于时间关系,又到了节目结束的时候了,感谢专家的精彩介绍,同时也感谢听众朋友您的收听!如果您对节目有什么意见或建议,需要了解节目相关资料、收听更多的节目,与我们在线交流互动,可以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央广网。同时欢迎您关注《中央农广校-致富快车》微信公众账号,可以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加号,选择添加朋友,在公众号一栏搜索《中央农广校-致富快车》,点击关注,直接发送语音或文字就可以了。每天与您分享更多精彩内容。您也可以给我们来信,我们的通讯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农业农村部北办公区24号楼,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广播教育中心,邮政编码:100125。
好的,听众朋友、农民朋友,欢迎您继续收听中国之声其他精彩内容!让我们在优美的乐曲中结束今天的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