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花: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主持人:听众朋友、农民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关常。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制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同时,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长期存在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非常必要。为此,我们栏目推出农村普法系列广播节目,为广大农民朋友们讲解《婚姻法》、《财产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在农民朋友们生产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法律知识,节目中我们将以案例为依托,将农村常见的纠纷具体化以案例的形式呈现出来,主要讲解对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使广大农民听众更好地“了解法”、“理解法”、“运用法”,将“纸面上的法律”转变为“现实中的法律”。今天我们为您讲解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案例及相关内容。
片花:婚姻一词常在两种意义上是使用:一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二是指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我国现阶段关于婚姻的观念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家庭是人类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它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共同体。我国目前构成家庭的亲属是指在婚姻家庭法上负担有权利和义务的近亲属,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主持人:调查发现,近些年的法律咨询中农村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居高不下,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已成为农民生活中的热点问题,今天我们就请专家为您讲解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案例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作客我们今天节目的嘉宾是辽宁紫鸣律师事务所的孙阳律师。孙老师,您好!
孙阳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农民朋友们,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够有机会与大家一起探讨广大农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学法、守法、用法,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我将以案例为依托,将农村常见的纠纷具体化以案例的形式呈现出来,主要讲解对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使广大农民听众更好地“了解法”、“理解法”、“运用法”,将“纸面上的法律”转变为“现实中的法律”。
主持人:家庭暴力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的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听到,在之前的节目中我们听了一个案例: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孙老师谈到因为“家庭暴力”这一行为本身的特征,使得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有相当的难度。
孙老师:第一,在现行法下认定“家庭暴力”往往需要有家庭暴力进行的时间连续性或经常性。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律家庭成员之同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一次次不大的打骂不会使当事人有足够的警觉以适当的方式作为今后离婚的证据而保存下来,通常情况下,受害方只有在最后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想离婚。也就是说从家庭暴力发生之日,到诉讼提起之时,就有一段时间间隔很可能使本来清晰的证据而变得模糊不清,而最终导致受害人的诉称可信力下降,使得本应固定的证据没有固定而无法取得,而法院在“家庭暴力”认定方面往往是夫对妻的长期的折磨。所以,在家庭暴力而引起离婚的案件中,受害方如何有意识地收集全面证据并构成有力的证据体系,就成为诉讼成败的关键了,但对于实践中的受害方来说,往往没有这种意识,因而“家庭暴力”也就难得被法院所认定。
第二,“家庭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夫妻间的家庭暴力绝大多数发生在家庭这个私密的空间里,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外人知晓。
第三,很多夫妻的争执是发生在深夜,施暴者打人没有声响,被打的一方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让外人知道自己挨了打,也没有声音。一切都是在静悄悄的进行。有好多夫妻甚至连自己的孩子,父母都不愿意告知。由于有这种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使得“家庭暴力”在无声无息中发生,使得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不仅难以取得这方面的直接证据,有时候连间接证据都难以取得,或许某些情况下有邻居及其他第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但往往都是他们通过自己的听觉去感知,甚至是通过传闻提供证言。所以其证明力也不强。
第四,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改革开放以来。女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
主持人:随着农村普法教育的开展,农村妇女要求同男性处于平等地位的呼声随来越高,并更加懂得怎样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孙老师:当“禁止家庭暴力”载入《婚姻法》后,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欲通过合法途径结束痛苦的婚姻生活,我们可以看到可喜的一面,在广泛的农村,越来越多的女性能够将不幸的婚姻诉至法院,以达到改变自己人生的目的。但同时,我们注意到的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当多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就是一张结婚证明,尽管有些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自己悲惨的命运,如何地遭受家庭暴力的摧残。但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实以致法院不能够对这些事实予以认定。
主持人:家庭暴力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使得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有相当的难度。
孙老师:在这种一对一的证言中,如果严格适用举证责任的普通规则,由原告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将导致裁判结果实实质上的不公平,违背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性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案件。我国设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让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为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对离婚案件中的家庭暴力可以进行举证责任例置的方法,即受害方在离婚诉论中只要提出自己受到家庭暴力的主张即可,由施暴者针对自己的反驳主张向法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对方的暴力损害后果不是由自已造成。即法院在审理由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时,只要受害人提出其遭受家庭暴力,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了因家庭暴力所受到的伤害,被告即承担该伤害不是由其造成的举证责任。如对方举证不能,就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成立。在这里,“家庭暴力”举证责任的倒置,应当说是证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这种设计避免了受害方在遭受暴力后,还要忍着心理和身体上的痛苦,到处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更有利地维护受害方的权利。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其特点和规律分配举证责任,这不仅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不违反现行法律现定,并符合民事案件“优势证据”的规则。
乡村之声片花
主持人:欢迎回来,我是关常。今天我们为听众朋友们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案例及相关法律知识。今天作客我们节目的嘉宾是辽宁紫鸣律师事务所的孙阳律师。好的,孙阳律师我们刚刚了解了“家庭暴力”这一行为本身的特征,那作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
分析:(1)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家庭成员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2)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子以劝阻,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4)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论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受害人为妇女的,被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保护被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乡村之声片花
主持人:欢迎回来,我是关常。今天我们为听众朋友们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案例及相关法律知识。今天作客我们节目的嘉宾是辽宁紫鸣律师事务所的孙阳律师。近些年我国离婚率呈上升的趋势,当然我国农村离婚率也呈上升的趋势,离婚时,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下面我们来听这样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
抢孩子 遭遇法院惩罚性判决
张某(女)和李某(男)2006年结婚,第二年就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然而在2012年时,夫妻两人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因孩子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防止李志带走孩子,张某偷偷帮孩子办了休学手续,把孩子藏了起来。李某多次联系张蕾想看孩子,敏感谨慎的张蕾都拒绝了。半年过后,张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次双方仍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寸步不让。
庭审中,张某认为自己才是照顾儿子的最佳人选,想起自己日夜辛苦照顾的儿子,她对着法庭哭诉:“我十月怀胎生下儿子后全职在家带了2年,后来上班了也是主要由我照顾,我离不开儿子,儿子也离不开我。何况这半年孩子都是和我共同生活,孩子应由我抚养”。
而李某对张蕾的行为相当嗤之以鼻:“以前都是我们一起带孩子,我付出的心血并不比你少。这次你不顾孩子的身心健康,硬把孩子从家里带走,人为地让孩子脱离我长达半年的时间。不管怎么问你都不告诉我孩子在哪儿,连视频都不同意。恶意阻挠我和父母探望孩子,你以为这是对孩子好吗?”说到这里,李某的眼眶也湿润了。
经过审理,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对财产作出分割。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法院认为,父爱与母爱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该案中男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但在分居期间女方妨碍阻止男方及其家人对孩子的抚养与探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双方矛盾的缓解。为此,法院对女方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作出了惩罚性判决,判决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主持人:孙阳老师,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我国《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离婚只消除夫妻关系,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变,但变更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形式,即子女只能随父母一方生活,他方以给付抚养费及享有探望权来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婚姆法的规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性规定: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处理离婚后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所做的原则性规定。《婚姻法》(第36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哺乳期限为多长,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婴儿的利益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最高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将哺乳期限明确规定为两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无论在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明显地更依赖母亲,母爱会使婴儿感到安全、稳定,有利于婴儿发育。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父亲抚养,与父亲生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是指如果没有危害子女健康成长的特殊情况必须随母亲生活。除了特殊情况外,对于哺乳期的子女双方不得协议由父亲抚养法院也不能判决由父亲抚养。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强制性规定,是因为医学表明哺乳对婴儿良好的身心发育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这是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具体要求。
第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直接抚养人,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两周岁以上的子女随何方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子女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本人的意愿。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有利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融洽和该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第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允许双方轮流抚养子女。轮流抚养在我国是一种新的抚养子女的方式,如根据具体情况,由母亲抚养一年,父亲抚养一年,子女轮流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轮流抚养子女,使子女能与父母双方均保持较为密切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感情上和生活上既能得到父爱,又能得到母爱,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其不利之处在于使子女的生活不够稳定,并可能使子女处于困难甚至是难以处理的境地。因此,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必须以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为前提。
第五,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应作出裁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除了争养子女外,还存在相互推诿,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由一方当事人抚养。待离婚案件审理完毕,再决定子女的抚养归属。”
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