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片头】传授知识、智慧农民,倡导文明、和谐农村,这里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乡村之声《乡村讲堂》。
片花:在家庭经营长期不变的背景下,如何克服我国当前农户散经营的局限性,有序地引导农户和市场接轨,走向专业化、商品化、现化,实现农业增产增收,这是我国新世纪农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国内成功的经验就是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专业作社,从而把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优势有效地结合起来。从世界各国的践来看,合作经济组织已经遍及全社会各个领域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农业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活跃的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择,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度,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主持人:听众朋友,农民朋友,大家好!前段时间,合作社法修订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之路,出现了大量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10年来,在法律的保障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不仅在数量、质量、规模上有了明显的提升,而且有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然而,我们也需要承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大家在经营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问题,比如: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不规范、规模普遍偏小、不擅长财务管理、法律意识淡薄等,这些因素明显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我们特别制作《合作共赢:农民专业合作社》系列节目,教您如何更好地经营合作社。
【栏目片花】专业的讲堂、实用的讲堂、贴心的讲堂,这里是《乡村讲堂》。
主持人: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专家是来自北京农学院的李瑞芬教授。欢迎您。
专家: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在之前的节目中,李老师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之前的精彩内容。
—回顾素材—
主持人:今天我们继续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解散与清算。李老师,一般什么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会选择解散呢?
专家: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是指合作社因发生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的原因: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解读】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包括: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成员大会决议解散;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台风、地震、洪水等),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解读】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它有权对合作社的解散事项作出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大会决议解散合作社,不受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约束,可以在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前,根据成员的意愿决议解散合作社。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解读】当合作社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合作社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合作社分立时,如果原合作社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合作社分立后不再存在时,则原合作社应解散。合作社的合并、分立应由成员大会作出决议。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解读】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指依法剥夺被处罚合作社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合作社经营资格。被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虚假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另一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前一种情况是为了向登记机关骗取登记,后一种情况是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的报告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当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解散。
【注意】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主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的程序是什么?
专家:(1)做出解散决议。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解散决议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关于合作社解散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形成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才能通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还要授权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解散决议。
(2)通知债权人。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3)签订解散决议。合作社解散决议是合作社有关各方,就有关解散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表示形式,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就产生法律效力。
(4)注销登记。因解散而终止的合作社,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需向工商部门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解散决议以及清算报告等相关文件,经审核通过后,合作社才算正式解散。
主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都包括哪些内容呢?您来描述一下。
专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名 称
住 所
申请注销
登记原因
1.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2. 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
3.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
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情况
清算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 □ 清算组负责人 □ 签名:
年 月 日
注: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主持人: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专家:1.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组负责人签名);
2.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4.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8.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主持人: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提交哪些材料?
专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
2.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
4.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主持人:关于注销登记,审查的重点有哪些?
专家:(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有效、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三)设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核准通知书。
(四)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主持人:还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专家:(一)是否属于本局登记管辖的范围。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签署,或者由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留取印模后当面销毁。
(五)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六)申请材料审查后,应根据登记程序的要求,分别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主持人:注销登记申请表应该从哪里领取呢?
专家:以上表格到当地政府工商部门领取或到相关网站下载。
【栏目片花】贴近“三农”、服务“三农”,中国乡村之声《乡村讲堂》正在播出。
主持人:欢迎回来,今天为您介绍合作共赢: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我们作介绍的专家是北京农学院的李瑞芬教授。刚刚我们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要对合作社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理合作社剩余财产,这个环节应该怎样做呢?李老师。
专家:《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除合作社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合作社解散后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主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清算有没有时间规定呢?
专家: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律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主持人:清算组的工作内容包含哪些?
专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主持人:合作社清算的流程是什么?
专家:(1)成立清算组
合作社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通知、公告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
合作社在解散清算时,由清算组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有关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自己的债权。为了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避免和减少纠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清算组通知、公告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期限和方式作了限定:
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明确知道的债权人;
②对于不明确的债权人或者不知道具体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的,由于难以通知其申报债权,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催促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有无担保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申报应当逐一查实,并作出准确详实的登记。
(3)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是由清算组制定的如何清偿债务、如何分配合作社剩余财产的一整套计划。清算组在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尽快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出清算方案后,应报成员大会通过或者人民法院通过。
(4)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方案的实施必须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后,再按财产分配的规定向成员分配剩余财产。如果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工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注意合作社破产时在清偿顺序上的特殊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合作社破产时的财产要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经发生但是尚未结清的款项;抵押债权;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一般债权。
(5)清算结束办理注销登记
这是清算组的最后一项工作,办理完合作社的注销登记,清算组的职权终止,清算组即行解散,不得再以合作社清算组的名义进行活动。
主持人:对于清算组成员的规定都有哪些?
专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主持人:好的,由于时间的关系,关于合作社的内容今天就先为您介绍到这里,在下期节目中李瑞芬老师将为您介绍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期待。
【栏目片尾】好,听众朋友,又到了节目结束的时候了,感谢今天专家的精彩介绍,同时也感谢听众朋友您的收听!如果对节目有什么意见或建议,需要了解节目相关资料、收听更多的节目,与我们在线交流互动,您可以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中国广播网。我们的通讯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农业部北区24号楼,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广播教育中心,邮政编码:100125,热线电话是:010-59196068转8008。欢迎您继续收听中国乡村之声的其他精彩内容!